有“虚假广告第一案”之称的杭州华夏医院虚假广告案昨日一审宣判,华夏医院风湿科的投资人杨国坤及具体承包负责人杨元其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二人还各被处罚金2万元。
华夏医院虽然逃脱单位犯罪的指控,但医院负责人黄元敏被判有罪,并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风湿科的另一投资人获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上述二人各被处罚金3万元。
判决前认罪从轻发落
此前,江干区法院先后四次开庭审理此案,时间长达22小时。昨日下达的判决书足足有24页,近两万字。
让人意外的是,公安侦查阶段及庭审时互相推拖责任、全盘否认犯罪并翻供的黄元敏、杨文秀、杨国坤和杨元其四人在宣判前态度转了个大弯,四人全部认罪,这也成为他们被法院从轻发落的理由。
在该案刑事部分开庭前,经法院主持调解,四人总计补偿29名患者家属150万元。
虚假广告可追究个人刑责
由于华夏医院是合伙性质单位,没有法人身份,因此无法以单位犯罪追究。作为医院负责人的黄元敏应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法院在判决中进行了具体阐述。
法院认为,我国《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广告主体只能是依法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个人不能发布医疗广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主体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与我国刑法虚假广告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的规定相一致,自然人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杨文秀等人以合伙私营医疗机构杭州华夏医院为载体对外发布虚假广告,属自然人共同犯罪,应按共犯原则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案件判决意义重大
虚假广告案从2005年9月案发到昨日,历时一年多时间,引起各方面关注。该案的主审法官潘水良特别指出,这起虚假医疗广告案发生后,国务院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新《办法》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与原《办法》相比,进一步明确了认定和处罚虚假广告的主体,对广告内容也进一步进行了限制,其中把原来准许出现在广告中的诊疗方法一项内容也予以禁止,对进一步规范医疗广告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而根据我国刑法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