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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下月正式启用
作者:佚名  来源:在线新闻网  发布时间:2007-12-10 18: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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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下月启用 所有检验机构须经认证

  浙江在线杭州11月24日讯(记者叶海) “下个月开始,浙江省内的所有提供检验服务的机构,都须经相关部门就其服务能力进行计量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作业”,浙江省人大法制委、财经委,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和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今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瞿素芬现场解读了将在12月1日正式实施的《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人大副主任叶荣宝、国家质检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出席发布会并作了重要讲话。

  浙江省检验市场起步较早,但随着检验市场的不断开放和发展,检验市场还存在准入不严、检验服务不够规范、监管力度不大等题。为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验服务行为,维护检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检验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并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据瞿素芬介绍,《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对检验的服务资格、能力条件、抽样方法、检验程序、检测记录、检验报告、检验收费等做了明确规定,并对不同类别的违规行为逐一界定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预防和查处,赋予了监管部门的职责。

  以计量认证准入制度为例,记者看到《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第二章的八条表述如下:“检验机构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应当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未经计量认证合格,不得从事检验服务活动。”同时,该条例对于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合格的条件、申请计量认证的程序等逐一作了明确规定。

  包括计量认证准入制度在内,七章共五十八条的《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还对监督检验确认制度、专家评审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投诉举报制度、信息分布制度以及法律责任制度做了统一,在法制层面上确保了检验工作质量。

  “浙江的检验检疫机构管理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其他省份将具有示范意义”,国家质检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这样评价道。

  新闻链接:检验服务在浙江

  检验服务是指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确定所给定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等的性能、状况或者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活动。目前,浙江省共有各类检验机构1000余家,广泛分布在化工建材、冶金机械、气象水文、交通运输、环境资源、测绘测量等行业,服务范围覆盖工业、农业、商业、国际贸易等领域,涉及行政管理、司法仲裁、科研商贸等活动。

  附件:《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解读摘要

  一、 检验市场准入制度。《条例》对检验服务提出了准入要求,明确规定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的机构,都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就其公正性和服务能力进行计量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二、 明确了监督检验确认制度。《条例》规定,承担政府监督检验任务的机构,行政机关应当委托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检验任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事先经省有关检验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含考核、核准等)并取得监督检验确认证书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三、 确立了专家评审制度。《条例》规定,计量认证评审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计量认证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确保评审公开、公平、公正。省质监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聘任评审员,建立计量认证评审专家库,评审人员按照规定程序从专家库中产生。评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不得参与对与其所在单位具有业务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检验机构的评审。评审人员在评审期间不得与所评审的检验机构发生任何业务关系。

  四、 规定了监督检查制度。《条例》规定,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检验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可以对检验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向检验机构工作人员、委托人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询检验活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检验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依法予以登记保存。

  五、 建立了投诉举报制度。《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检验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调查处理权限的投诉、举报,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投诉、举报直接移送有权机关处理或者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机关投诉、举报。

  六、 明确了信息分布制度。《条例》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计量认证合格的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检验机构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制度,通过政府网站、大众传媒等向社会发布有关信用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查询检验机构信用信息。省有关检验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确认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开。

  七、 健全了法律责任制度。条例加大了对检验违法的责任追究,加重了监管违法行为的责任。特别是对未经计量认证合格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不按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开展检验,伪造变造检验数据和结果,违反监督检验规定等18项违法违规以及未对检验机构实施有效监管等7项行政不作为,都逐一界定了法律责任。其中,对机构最重的可罚10万元,对个人可罚5万元,3年内不能从事检验服务等,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针对性。

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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