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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实施防治艾滋病专门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办法》,将于2005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医疗机构等在防控艾滋病工作中的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是一项依法管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专门地方法规。 
      记者1月30日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了解到,该《办法》共7章54条,包括总则、监测与疫情报告、预防与控制、医疗救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的一项防治艾滋病的地方法规。 
    《办法》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原则,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艾滋病防治、控制、救治等方面的责任要求。其中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未依照法规履行职责的、违反本法造成不良后果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依法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对违反法规的经营单位将给予警告、处以最高5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毒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或以艾滋病为借口扰乱、危害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林日华介绍,广西自1996年发现首例艾滋病感染者,目前累计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已达11012例。《办法》的实施标志着广西艾滋病防治工作将纳入法制化。它将强化防治艾滋病工作的行政法律责任,对防治艾滋病、遏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现实意义和带来更有利的法律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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